近日,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再出大招!
10月15日,李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两个管理条例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将对银行业保险业产生哪些影响?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带来最全解读!
两个管理条例做出了哪些重要调整?
本次调整主要是两个板块:
保险和银行
保险: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 30 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2 年以上”的条件。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银行业的修改内容主要有四方面:
银行: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限制
一、放宽准入门槛:
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
放宽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二、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
允许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三、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
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存款的下限从100万元人民币降为50万元。
四、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
将原来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
增加规定: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不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本次调整将对银行业、保险业产生哪些影响?
专家解读
针对此次《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的修改,几位专家和外资机构做出了解读:
此次条例的修订主要针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包括运营要求)以及监管程序等方面,取消资产要求、股东类型、经营业务年限等条件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外资在“准入前”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大幅度提升银行、保险业对外开放程度,已超出我国在加入WTO时,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的在银行业、保险业义务范围。
这是逐条逐项落实习总书记博鳌论坛提出的一系列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的法律体现,把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从准入后延展到准入前阶段,完善了金融市场主体,优化了金融业务结构,有助于推动我国外资金融与内资金融从主体到业务的深度融合,有助于形成适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风险复杂化的市场体系和营商环境,这是金融领域全面开放的新进展,对我国内资金融发展提出挑战。
——辽宁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
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
此次对外开放政策变化,正值全球经济复苏、银行业经营业绩不断修复之际。对外开放政策的陆续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信心,具体来看,外资银行可能会采取如下策略:
1、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全球金融服务能力和特定领域的竞争优势,与中国整体的国家发展战略相结合,潜在可拓展的空间包括:服务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沿线的重大项目;根据我国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经济带重点项目的支持;境内外业务联动,针对中国的中高端个人客户,提供专业化、全球化、一站式的私人银行服务;申请发起设立或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在资管领域的业务优势,并以此作为零售业务拓展的突破口。
2、增持中资机构股份。此次对外开放政策的亮点之一是股权持有比例放开。政策落地后,外资银行会考虑增持中资机构股份。从目前情况看,在外资银行已经入股且持股比例较高的银行中,一些估值偏低、成长性较好的城商行或农商行可能成为外资增资重点关注的目标。
3、加强与中资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强化与中资银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来实现优势互补、收益共享。
4、预计外资银行进入的节奏仍将保持平稳。在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预计外资银行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的研究,对介入中国市场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整体评估,并在进入节奏上继续保持平稳渐进态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
这次是两部条例的第三次修改。对照两部条例的新旧条款,可以看出本次修改具有以下9大亮点:
一是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二是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是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四是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五是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六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七是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
八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九是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本次条例修改,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迈向新征程,对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增强金融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激活我国经济开放发展新动能;二是有利于打造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新格局;三是有利于开启我国金融监管法治新征程。
——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李仁真
一系列金融业开放政策对于外资机构扩大对华投资、扩大业务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为外资银行更好地在华发展创造了机遇,提供了舞台。比如,对开办人民币业务的放开,对中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的放开,对网点开设的支持等方面的政策,都有利于外资机构进一步扩大和加快在华业务发展。
目前,瑞穗银行重点关注的开放政策有两方面,一是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二是外资投资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未来,瑞穗银行将继续关注银行业开放相关政策,以便做出更符合瑞穗实际情况的判断。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中国在更高和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的体现,也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市场深度融合的重要手段。条例的修改是对中国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举措的稳步推进和积极落实。条例大幅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也拓展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这对包括渣打在内的外资银行是个巨大鼓舞,也对全球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传递了非常积极的信号。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称,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接下来,中国将更深入融入全球体系,更加自由开放,虽然是与狼共舞,但也开启了历史性的契机!
且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专注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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